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
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
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立法理由〕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肥料業者於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
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屬違法之行政處
分,發證機關應「撤銷」之。至於肥料未經包裝、標示或品質違反本法
規定,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該肥料登記證之核發係屬合法之行政
處分,發證機關應「廢止」之。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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