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人員於檢驗後,應於清艙檢驗結果表(一式四聯,如附表三)詳記 檢驗情形及結果並簽署,一聯留存受檢單位,一聯留存檢驗機構,另二 聯應於三日內分別送達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如檢驗不合 格時,檢驗機構應以最迅速之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