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
  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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