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 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 二、控制或整治目標。 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 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 五、經費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