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
      度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回收量及處理量
      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一般物品及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五、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
      處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種類或材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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