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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記錄內容及保存)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 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 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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