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
期日終結前為之。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
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
前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
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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