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
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
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
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
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
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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