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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材料檢驗工作; 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經辦變賣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 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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