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區公所民政課長、里民大會主辦人員應按年終考核成績依左列規 定獎懲之: 一、九十分以上者予以記功。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予以嘉獎。 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予以申誡。 四、未滿五十分者予以記過。 年終考核績優前三名之區公所,由本府頒發團體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