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八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