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借用道路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借用道路許可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備具申請書、使用道路範圍之相關圖說,並繳納借用道路規費,其規
    費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二、借用道路許可證依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
三、道路之車道部分一律不得借用,紅磚人行道寬度未達三公尺者亦同。
四、紅磚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借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但主管
    建築機關於重大慶典期間或本市交通繁忙路段,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公
    告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之範圍。
五、建築物地面以上第二層底板澆置混凝土日起三十日內,應打通騎樓或
    無遮簷人行道並即停止借用道路且維持暢通。
建築物因外牆修繕需要借用道路時,不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其
管理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借用道路,依規定核備申報開工後,始得設置圍籬。
借用道路於申報開工後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其借用之許可。起造人或承
造人應清理現場,維持道路暢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