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
  守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給量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
      質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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