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
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
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