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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 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 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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