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使用於清水之各項設備,在新設、修復或油漆後開始使用以前,應洗
  乾淨並依左列方法消毒。
  一、用含氯量每公升五十毫克以上之水充滿之,經過二十四小時後水中
      餘氯量應仍應至少每公升二十五毫克。
  二、用每公升二百毫克以上氯溶液噴灑或塗刷池內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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