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建築改良物做營業使用,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
  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六個月前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仍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
  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但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一律發給新臺幣六0、000元,超
  過十五平方公尺至一五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二0
  0元,超過一五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八00元。
  在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拆除)補償協議座談會之日或市
  地重劃(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之日六個月前持有繳納營業稅據並仍持
  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查定額百分之
  五十。但住宅部分不得列入計算。
  工廠停工期間薪資負擔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薪資給付總額乘以停工日
  數再除以三六五日計之,停工日數係指新廠之機械土木基礎均以完備情
  況下,機械設備從被拆廠區遷移至新廠之日數而言,其中應含合理之機
  械調整試車期間。
  工廠停工期間雇主負擔之勞保及健保費用
  一、普通事故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四.三七五%。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0.二八0%。
  三、全民健康保險費以停工期之薪資乘以六.0一八%。
  工廠營業損失以查估日上一年度全年營業淨額乘以停工日數再處以三六
  五日後按行業別乘以稅捐處擴大書審純益率計之,另公司所在地與工廠
  同址時,則依工廠之營業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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