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並得設就業輔導委
員會,聘請工商界熱心人士及有關人員組織之,以班主任為召集人,輔導
結業生就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