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及全體監事通過後,報本府及本市議會備
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應送本府及本市議會或其
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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