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
  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
  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