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
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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