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反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本自治條例規定次數,每月累積達十次者,
本府得停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一個月;每月累積達十五次者,得停發道路挖
掘許可證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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