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輔導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 院長或主任。 二 社工人員。 三 心理輔導人員。 四 行政人員。 五 特約醫師或護士。 六 其他必要人員。 提供住宿之兒童輔導機構保育人員人數配置標準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兒童輔導機構安置規模未滿三十人者,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之人員,得報經本府核准由其他人員兼任。但兼任人員不得超過該三款 員額合計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