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
  果者,鄉、鎮、縣轄市公所或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簽署人得於投票後七日
  內,以違法之簽署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
  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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