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 果者,鄉、鎮、縣轄市公所或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簽署人得於投票後七日 內,以違法之簽署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 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