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縣(市)政
  府各局科室主管及各該直屬機關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及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
  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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