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左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其他必要公共及公用設施與公用事業。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
  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必要時得組織委員會審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