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家屬於其享領撫卹年限期間內,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省及縣(市)有關主管單位,應分別擬定具體實施計畫負責實施:
一、公營工廠應准優先就業或入場學習。
二、地方自治基層人員應儘先遴選其合格者充任。
三、得減免地方臨時稅捐。
四、十五歲以下無力撫養之子女、年老或殘廢無法生活之直系尊親屬,
得優先安置兒童、老人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之子女或無工作能力之同胞弟妹,投考各級學
校,得依規定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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