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喪失簽妥之縣庫支票,已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事後尋獲,
  經查明未補發者,應即具函敘明註銷止付原因,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註
  銷止付。其經查明已另行補發者,應將尋獲之原支票,註銷作廢。並通
  知指定之兌付銀行,已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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