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承造人於建築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施工場所周圍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
  四樓以上建築工程於地面層施工前,原為人行道者,應另設安全防護之
  臨時通道。
  有行道樹者應設置保護架。
  使用道路時,應將路旁水溝以鐵板加蓋,隨時清理以防止堵塞。
  於完成地面層頂版時,應即維持騎樓地之通暢,不得繼續堵塞。
  施工中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圍或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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