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預壘排樁、磨石子等工程產
生之污泥者,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設備,使污泥
凝結沉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凝結沉澱之污泥並應設
法妥善運離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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