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除承銷外,不得買入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之本票。
  前項因承銷而買入者,其持有期間不得超過該本票發行期限之三分之一
  ,最長以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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