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 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 及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 土地經劃定為保存區,為保障私有土地所有人權利,其土地允許使用受 限制因而減少其價值之部分,得移轉至毗鄰或鄰近地區或予補償,其內 容由本府另訂作業要點,報經省議會同意後,轉由縣(市)政府依地區 實際狀況及需要,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