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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