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 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 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本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原第五條變更條次為第六條,爰配 合修正援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