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
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各機關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
爰將文書納入規範,明定各機關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
規定辦理。因業已整合後段之意旨,爰刪除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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