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
  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
  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
  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
  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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