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辦
  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時,得免繕造土地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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