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 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人、承典人、受 贈人或交換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 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