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
  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
  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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