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
    及機會:
  (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
        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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