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世界人權宣言
時間: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
  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
  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
  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
  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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