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康樂所需之生活程度,舉凡衣、食、住、 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且於失業、患病、殘廢、寡居、衰 老或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有他種喪失生活能力之情形時,有權享受保障 。 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 享受同等社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