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除其他情形外,領館人員之職務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告終了:
  一、派遣國通知接受國謂該員職務業已終了。
  二、撤銷領事證書。
  三、接受國通知派遣國謂接受國不復承認該員為領館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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