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
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
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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