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
  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
  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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