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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 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 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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