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幼稚園辦理不善或有不遵守教育法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左列處分:
  一、限期整頓及改善。
  二、令飭暫停招生,切實改進。
  三、撤銷立案,令飭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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