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撫卹金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
    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
    )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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