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
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公益信託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部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
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本部得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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