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設
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
前項所定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規模、適用範圍、
申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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