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
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
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
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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