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
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
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