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其為鹽滷、鹽礦或其他含
  有氯化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混合物者,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罰
  時,其處罰之標準,應以其氯化納含量折合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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