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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其為鹽滷、鹽礦或其他含 有氯化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混合物者,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處罰 時,其處罰之標準,應以其氯化納含量折合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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